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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华图-事业单位常识积累:宪法知识之国家主席

2022-08-03 14:28:1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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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华图-事业单位常识积累:宪法知识之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章节小编用表格的方式向大家展示国家主席的性质和职权。

性质 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1)在政治方面,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在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以上就是对国家主席的相关介绍,希望小伙伴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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