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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居住权_长春华图

2022-07-14 08:34:3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长春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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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居住权_长春华图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在用益物权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权,新法容易成为考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居住权的具体含义。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主体 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设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自登记时设立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居住期间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撤销
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
权利混同
相关制度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例题】

  1. (单选题)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

  B.使用、处分

  C.收益、处分

  D.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多选题)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 居住权的当事人必须为自然人

  C.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D.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A项: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居住权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设立居住权的产权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B项说法错误,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C项说法错误,当选。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抵押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抵押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特征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制度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制度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其他规定 ①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例题】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项正确,B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多选题)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乙有义务提供其房产为银行的债权进行抵押担保。而乙却恶意挂失房产证另将房屋出卖,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

  C项: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专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无义务代为向银行还款,但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则构成无因管理,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C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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