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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行测技巧干货:常识速记之能犯未遂及不能犯未遂

2022-06-23 16:17: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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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行测技巧干货:常识速记之能犯未遂及不能犯未遂

  【知识总结】

类型 概念 举例 不同点 相同点
能犯未遂 行为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形态,但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 小明正要砍杀小王时,被身强力壮的小李及时制止;小明想盗窃单位的30万,使出浑身解数未打开保险箱。 “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是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本人能力知识方面的原因及其对犯罪结果的错误认识等。能犯未遂虽然也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却往往可以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 行为人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达到犯罪既遂形态的工具、方法或者手段,致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小明误把碳酸饮料当作百草枯放入小王的饭菜中,未能致小王死亡。 “意志以外的原因”仅限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中的“工具错误”。
对象不能犯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小王误将尸体认为是活人而开枪射杀;小王误认为长发飘飘,穿粉色连衣裙的小明是女子而加以强奸。 “意志以外的原因”仅限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习题展示】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甲推乙并不想杀死乙,失手杀死了乙(法医鉴定乙此时已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处理尸体,稻草动了一下,甲误以为乙没死→基于认识上的错误,用石头猛砸乙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对象不能犯)。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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