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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考行测常识单类解题之《绑架与非法拘禁的区分技巧》_临江华图

2022-06-13 13:51:0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临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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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考行测常识单类解题之《绑架与非法拘禁的区分技巧》_临江华图

  在事业单位、国考、省考以及其他各种考试中,刑法部分的考查率相对来说占比是比较高的,其中有很多典型罪名特别容易混淆,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就是大家比较容易丢分的部分。为了在考试时能更好的区分,我们可以整理一些小技巧加以记忆,有助于提高做题的准确率。首先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这两个罪名: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的混淆点在于都存在索要钱财的情节,但是做题时不同情形下答案却不一致,那么到底如何区分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绑架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而利用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恐惧心理而交付钱财,但是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是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索要钱财的主体为被害人本人,若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是却向第三人索要钱财的话,则应认定为绑架罪;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在非法拘禁时索要的债务既包含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所以综合来看,区分好索要钱财的对象是我们判断两个罪名的重要标准。

  那么根据这个方法我们来练习一道题吧!

  【例】齐某欠下了巨额赌债,某日趁放学之际将做生意的朋友赵某之子小东骗到了自己租的房屋内,电话要挟赵某交来50万元赎金,齐某发现赵某报警,便将小东杀死,齐某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是()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

  【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中齐某欠下了赌债,趁放学之际将赵某之子小东骗到了自己租的房屋内,电话要挟赵某交来50万元赎金,通过分析可知齐某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小东,而利用小东的利害关系人即赵某的恐惧心理而交付钱财,而将小东杀死的情节应在绑架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所以齐某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是绑架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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