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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优秀人才公务员公基法律笔试备考:行政法之行政复议

2022-05-14 09:27:1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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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优秀人才公务员公基法律笔试备考:行政法之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许可 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行政确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侵权行为 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侵犯已经合法取得的农业承包经营权
违法敛财行为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
该发证不发证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该发钱不发钱 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放
其它不作为 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履行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部分附带审查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求一并审查具体行为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但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不能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申请审查。

可以申请附带审查 不可以申请附带审查
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 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三、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即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提出申诉。

  2.行政调解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行政指导等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

  4.国家行为(外交、领土、主权等)

  5.刑事侦查行为

  四、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 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 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 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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