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 16:36:5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公务员行测备考-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5.出让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3.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注意: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因为遗失、被盗、因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的第三人即便是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也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1】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的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 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 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本题中,甲的宠物狗丢失,属于遗失物,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和丁都不能善意取得该宠物狗,排除CD。乙将宠物狗无偿赠与,甲可以要求乙赔偿。A正确。丁不能善意取得,故甲可以要求丁返还该宠物狗。B正确。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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