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9 09:12:1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热点:多些“老人思维” 跨越更多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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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观念,妻子或丈夫多做了一些家务活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有些人甚至把“男主外,女主内”的理念奉为圭臬,认为妻子干家务活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责任,是一种分内事,妻子干多少家务活都是义务性的。因此,很少有人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要求,类似的支持案例更是凤毛麟角。
北京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支持了全职太太王某的家务补偿诉求,对于界定家务劳动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呵护婚姻关系公平、促进男女平等都具有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
家务劳动并不是义务劳动,而是具有法定求偿属性。实际上,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做出了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只不过,现实中夫妻以书面方式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门槛较高,适用范围很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民法典》吸收《婚姻法》之后,在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显的变化是,《民法典》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这一前置条件,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门槛降低了,适用范围变宽了。家务劳动补偿成了一种普适性的法定权利,只要夫妻中的一方因做饭、洗衣、照顾小孩、赡养老人、保洁等家务劳动付出了更多责任,就具备了求偿的资格。
家务劳动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平等的,也是连带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基于家务责任的连带属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分工的默契,家务劳动补偿条款不会被触发。但到了离婚时,就需要明算账,即便家务责任曾具有连带属性,最终也能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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