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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行政复议

2022-04-12 09:27: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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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行政复议

  行测常识判断部分经常会考到一些法律类题目,行政法的身影也经常出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过程中,行政复议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点,但大部分同学对其中涉及的复议机关的确定容易混淆,现将相关知识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在概念中可以提炼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被动启动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并且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当然,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也可以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申请的同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所以,行政复议还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概念理解

  行政复议机关事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被申请人有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所以在考试中遇到需要确定复议机关的题目时,需要先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确定下来。具体来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也可以简单理解为,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在考试中经常涉及的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对应关系可以通过下面的表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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