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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三支一扶之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的被告

2022-03-30 09:39: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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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三支一扶之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重难点知识,在备考中,需要大家着重进行学习,那么针对这个重难点知识,我们该怎么进行学习呢?

  一、明确其考察形式

  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考试中以案例考察为主,常给出一个案例,让大家寻找被告是哪个行政主体。但偶尔也会原文性考察,多以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的形式来进行考察。

  二、熟悉掌握不同情形下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的被告

  掌握不同情形下行政诉讼的被告后,要多通过案例去理解并强化记忆。由于考试这块知识点喜欢考察案例题,可以通过多做题来巩固并练习题感。

  【试题练习】(单选)1.甲市在全运会期间,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执法过程中甲市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张三违规经营,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张三不服,向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罚。张三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为∶

  A.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

  B.蓝天区市场监管局或蓝天区人民政府任选其一

  C.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蓝天区人民政府

  D.甲市市场监管局或公安局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1、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作出处罚的机关是区市场监管局,复议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或区政府,复议维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应该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前期认真理论知识并熟悉考察形式,后期做题巩固,将会对我们掌握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知识点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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