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华图各分部备考文章专栏 > 珲春华图 > 2022年延边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民法知识:继承_珲

2022年延边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民法知识:继承_珲春华图

2022-03-24 09:46:0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珲春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2022年延边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民法知识:继承_珲春华图

  【导读】吉林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吉林华图发布:2022延边事业单位热点知识,如有疑问请加【2022延边事业单位考试微信号 】,更多资讯请关注,延边事业单位微信号:HChuaxiaotu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继承的考点。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3. 自留山、自留地。

  【例题】

  1. (单选题)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甲乙丙分别为张某的三个子女。张某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的下列行为不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是( )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丙

  B. 伪造,篡改遗属情节严重的

  C. 遗弃被继承人丙

  D. 因和继承人乙素来有仇,将乙杀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可见,A项对应(一),B项对应(四),C项对应(三),A、B、C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中甲并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乙,所以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2022年延边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民法知识:继承_珲春华图】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2吉林省考敲重点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