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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华图-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知识-夫妻财产关系

2022-03-23 16:38:5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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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华图-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知识-夫妻财产关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1)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4.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题】

  1.(多选题)小张和小刘结为合法夫妻,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 小张的工资

  B. 小刘被车撞骨折获得的赔偿

  C. 小张个人账户的炒股收益

  D. 小刘业余时间创作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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