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2 15:13:4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农安华图
农安华图:几类常考的无效合同
在常识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常被考到。而在合同效力中,无效合同的判定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考生理解并牢记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很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不能深刻领会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给备考带来诸多困难。为了便于大家顺利通过2014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吉林华图名师从无效合同的内涵及类型两方面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无效合同的内涵
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一个合同要想有效,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此三要件,缺一不可,因此,无效合同的首要特征是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自始无效,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确定无效,是说合同至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没有人可以使其有效;当然无效,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理所当然归于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无效合同一共有五类,即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五类合同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多以案例的形式加以考察,因此需要考生通过案例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在此各举一例,对五类合同加以解读。
案例一:张三是县政府采购员,在李四店铺采购人参。李四明知售给张三的为白萝卜干,但仍告诉张三所购为人参,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人参买卖合同,即为欺诈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王五所开店铺一学徒,名叫赵六,一日,王五让赵六购买灯泡一个,赵六便去赵七灯泡店购买灯泡。赵六与赵七恶意串通,协商以五百元的价款买卖灯泡一个,而此款灯泡的真实价格为五十元,事后,赵六与赵七将多出的四百五十元分得。赵六与赵七所签订的灯泡买卖合同,即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王五)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三:张三是一民办学校校长,大年初一给县教育局局长拜年,当着教育局局长的面把二十万元的红包给了局长五岁的孩子,并称是给孩子的压岁钱,属于赠与。此赠与合同,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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