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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

2022-03-10 16:09: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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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点,也是考生不容易理解的知识点。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学习用益物权。

  一.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民法中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一种,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较之所有权而言少了处分权这一核心权能,较之担保物权而言又少了债务负担。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有6种,即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民法典修改后新增的居住权,小伙伴们在今年的备考中也要着重去了解居住权。

  1.自然资源使用权:特定的法人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期限限制的。

  5.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在考试中由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会进行考察,那么小编在这里带着小伙伴们对用两者进行简单的区分。

  ①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在受到侵害后,提起的是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②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

  ③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相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④有偿无偿。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6.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应按照登记的方式设立,且不得转让、继承。

  三.用益物权的考法

  用益物权在考试中往往出现在单选题或者多选题中,考题的设计往往涉及什么是用益物权以及用益物权的权能、种类,居住权的设立等。下面我们做一个真题进行体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成立。

  A.登记时

  B.合同签订时

  C.居住权人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时

  D.居住权人占有该不动产时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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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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