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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抵押合同的效力与登记问题_乾安华图

2022-02-28 15:35: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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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抵押合同的效力与登记问题_乾安华图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在公基的考察中不是难点,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小的知识点需要大家掌握以防万一。首先担保物权是物权三大分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一,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保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今天先看一下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抵押人仍然可以合法的占有并使用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考点有两个,第一个是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个是抵押权的登记问题,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例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其名下的房子作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权的登记,后甲不能偿还债务,乙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甲的房屋以清偿债务。题目当中有两个问题:

  第一,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来讲,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那双方合意达成即生效,并且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所以双方的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但是抵押权并未设立,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个问题,抵押权的登记问题。如果说上述案例中,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此时的丙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那债权到期后,乙能否对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呢?像这样的问题在事业单位的考察当中比较常见。

  首先,乙对甲的房屋并不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因为未进行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未设立,而此时丙和甲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丙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乙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据双方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抵押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找到丙要求拍卖房屋以优先受偿,因为乙享有的基于合同的债权不能对抗丙的物权。但是如果甲和乙之前对抵押权进行了登记,尽管丙此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乙照样可以对房屋主张优先受偿,因为此时乙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和丙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地位平等。

  另外也要注意不得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记忆的时候可以这样记:(土地)所有权、三块地(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做公益、有争议、就封闭(被查封扣押)。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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