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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三支一扶公基知识之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2022-02-04 09:11:4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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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三支一扶公基知识之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的常规课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识点,同时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论内涵的,在具体讲解时如何用学员能够理解的难度讲其区分,以及用理论来做对题目是一个重难点,本文试图对这个理论进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一个是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个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最主要区分在于,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但是义务主体不特定;请求权是相对权,双方都是特定的,其实现也是不同的,支配权是权利人自己直接形式,请求权必须通过他人的履行来完成。

  抗辩权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请求权是矛,如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形式的一种请求权,而抗辩权是盾,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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