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4 09:08: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常识备考:《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
法律的考察是常识题目的重点之一。其中,宪法和行政法考察比较多,民法和刑法也呈上升趋势,而商法经济法相对来说考察比较少,但也不应忽略。又因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商法范畴的《公司法》也进行了部分修改,故也存在一定的考点,下面,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改条文
将《公司法》第142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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