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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事业单位备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分_乾安华图

2022-01-25 17:03: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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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事业单位备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分_乾安华图

  在公共基础考试当中行政法的内容比重比较大,其中《行政处罚法》刚刚修订过,新修订的内容是高频考点,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容易混淆。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首先我们看一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以上文段是《行政处罚法》中的给出的“行政处罚”的概念,易错点出现,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做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

  我们看一下《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次修订,加速推进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方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加科学、合理、全面,相对于之前旧法,新增加的处罚种类为:

  (一)通报批评;

  (二)降低资质等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再来看一下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各位小伙伴一定注意差别,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在行政处罚之前,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在行政处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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