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安招警公基知识之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2-01-17 14:16 吉林大学生村官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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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注: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受不受处罚都是由刑法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先有刑法,后又犯罪;非先有犯罪,后有刑法。

  【例】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的什么基本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具体要求为:(1)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2)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认定犯罪;(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处罚;(4)对于判处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例】王某因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应当在量刑时考虑他对单位做出的贡献,从轻量刑,这种说法主要违背了我国刑法中哪一个原则?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基本含义:(1)“相适应”: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2)“罪责刑”:首先,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其次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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