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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华图:2020年吉林省考备考: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2022-01-10 12:56:0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农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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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华图:2020年吉林省考备考: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物权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模块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而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又是物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更是学习《物权法》必备的背景知识之一。本文将对该原则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总结。

  一、公示

  1.意义与价值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事实,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据此,公示制度使得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获知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否则,将有害于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与第三人利益。

  2.方法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一规定是关于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规定,确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公示方法。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1.意义与功能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其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这一制度,称为公信原则。

  不难看出,公信原则存在的价值前提在于公示出来让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这一不符现象在社会又客观存在,比如,甲的彩电委托乙占有,甲的房屋误登记在或者受甲委托登记在丙的名下等等。

  2.公信力的内容

  当事人在物权享有和变动时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示,该公示就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具体而言: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为说明公信原则的以上三层含义,试看下例:

  【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①丙取得房产所有权;②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的以下事实值得注意(法条依据见《物权法》第106条):

  (1)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为甲、乙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与事实不符。

  (2)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甲一人所有),为善意且无过失。

  (3)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换个角度讲,从三个主体的角度本案正好体现了公信原则的以上三层含义:

  (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故而在此前提下,如果本例中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

  (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3.衍生含义

  (1)公信原则衍生的第一层含义是: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公示的内容为准。

  【例】甲、乙订立一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三幢房屋,但在登记时却登记为其中两幢,问该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什么?

  答案:两幢房屋。

  (2)公信原则衍生的另一层含义是关于权利推定,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①动产的占有人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人,被推定为权利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②动产的占有人有无占有的权源不清时,被推定为合法占有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③非法占有人为善意、恶意不清时,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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