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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考刑法篇——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磐石华图

2021-12-28 10:34: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磐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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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考刑法篇——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磐石华图

  在甘肃公安招警考试的刑事执法知识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直是高频考点。其考察方式主要通过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该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哪个停止形态,这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间的区别,分清预备与着手、意志以内和意志以外的区别,进而来进行认定。

  【内容介绍】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张三对翠花有非分之想,头脑中会产生奇怪念头,再去准备绳子胶带,然后实行犯罪行为,直至实现不法目的。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1)首先,行为人要先产生犯罪意图,再有犯意流露的行为,此时尚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此时已经可以构成犯罪了。如果在此时行为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使该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则是犯罪预备;

  此处要特别注意:犯罪预备和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预备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犯罪停止下来的一种情况。

  (3)如果该预备行为未受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干扰,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使得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则是犯罪未遂;

  (4)如果行为人未受干扰,继续实行犯罪直至具备了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是犯罪既遂,此时仍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但它是因为完成了犯罪才停止下来;

  (5)如果在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使得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则是犯罪中止。

  【真题演练】

  1.张三意图抢劫,尾随翠花身后。当翠花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张三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翠花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二娃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张三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张三答不上来,翠花的丈夫上前打了张三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张三被送到公安机关。张三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请问张三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2.李四,男,24岁,某厂工人。李四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李四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李四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请问李四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解析】

  1.答案:张三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张三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2.答案:李四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李四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李四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李四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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