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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选举权》篇!

2021-12-16 17:56:4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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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选举权》篇!

  法律题型是事业单位考试占据着重要的比例,怎么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题型的分数,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成功的关键,作为事业单位考试出现较的考点之一,公民的权利之选举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10月19号浙江的事业单位的真题。

  例一:某选区选举地方人大代表,代表名额两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本题考查的就是我们国家公民的选举权,首先我们要知道在社会主义中国要拥有选举权的资格和条件只跟三样因素有关,一个是年龄,一个是国籍,一个是政治权利,即只要你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国民,加上你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你就拥有中国的选举权(当然政治权利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知识点单独考核)。这里在考试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干扰选项是什么呢?就是精神病人有没有选举权,对比前面三条限制条件,精神病人并不在其中,所以再我们国家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国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只不过是他是否行使与否。

  第二个我们要掌握的知识点就是上题考查的是《选举法》的内容。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综上所述,就是对于选举权的知识点的掌握,其实就是以上几个方面,但是在细节上可以设置的陷阱非常的多,这就要求各位考生在复习相关的这一块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考试的热点,对于众多法条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能够做到举一反三,才能轻松把分数拿到在手。

  最后祝各位考生在接下来的考试中考“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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