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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指导:民法之民事主体

2021-12-16 11:32:4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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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指导:民法之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 。

  (注:年满16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于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它与公民的根本区别。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并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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