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3 16:45:4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法律知识:试论正当防卫!
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经过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最终被确定为防卫过当,不属于特殊防卫。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区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注意:起因必须是具有现实性、攻击性、紧迫性、违法性,故不具有现实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
(二)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注意:正当防卫的对象不可针对除本人之外的其他人,而且区别于紧急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三)防卫意图: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排除偶然防卫、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
注意: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衅对方,激怒对方对自己作出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俗称“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属于故意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
偶然防卫——是指当一方故意侵害他人时,偶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注意:对于转移财产性的犯罪,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是不法侵害人的状态仍然存在,此时防卫人在较短的时间、较近的距离中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时间上均属于正在进行时。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排除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注意不存在防卫过当罪,且防卫过当属于过失行为)
(一)必要限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即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重大损害: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损害,则不成立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案件分析
那么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于欢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在案发当时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于欢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该案例中,虽然行为人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仅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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