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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点之法的作用

2021-12-13 16:14:3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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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点之法的作用

  回顾历年事业单位的考察内容,就会发现法律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考察难度较高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其中法理学的考察难度较高,是广大考生的“拦路虎”,但是不要怕,今天就带着大家来学习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在考察时主要有两种考法:一是直接发问法的作用有哪些?二是结合具体案例让考生判断体现何种作用?因此,各位考生仅仅是识记并不够,需要在识记的基础上加以理解,才能够游刃有余地作答,那我们来仔细的学习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作用,也叫微观作用或者规范作用;二是对社会的作用,也叫社会作用或者宏观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针对的是“人的行为”

  根据法的作用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人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指引作用作用于引导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或者社会不产生影响,而法律在指引人们行为时,往往通过两种方式:

  1.确定的指引,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2.有选择的指引,指通过确定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指引作用为常考点,需要大家准确理解,考生需把握“题眼”:对于行为人自身行为的影响便是指引作用的体现,规定权利的是有选择性的指引,规定义务的是确定性的指引。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而其对象是他人的行为,而并非自己的行为,如: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法院对于某一行为的性质认定;一般的评价是指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做的评价,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对于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诱导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也就是大家的行为;而教育也分为了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教育,正面的教育也叫做示范作用,是对合法行为的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如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反面的教育也称为示警,是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的作用,如对违法犯罪者的判决结果公布。

  (四)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是对人们将来行为或后果的预先估计。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多强调的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500元。

  考生要明确做题方法,首先要定对象,按照对象来确定体现了何种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未来、教育大家、强制违法犯罪”;其次要“明示”,也就是题目中到底体现了什么作用,看题干的信息,千万不敢主观想象去增加题干内容。

  例一:某公司王总与同事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们把车推回去。随后,王总在车内掌握方向盘,其他人缓步推行。关于王总和同事的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A。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做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指引自己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在本题中因“法律”禁止酒驾,故王总和同事拒绝酒驾,表明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指引,体现了指引作用,没有体现出其他作用。有考生认为“酒驾入刑”体现了预测作用,因为王总等人预测到肯定要承担责任所以才放弃酒驾,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题干中王总等人并没有对将来的行为和后果进行具体的预测,是没有“明示”出来的,故C项说法错误;题干中也没有体现评价作用,并没有对他人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的评价,故B项说法错误;D项中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题干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择A。

  二、法的社会作用——针对的是社会运行

  法的社会作用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其中,维护阶级统治是目的,推进公共事务是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考察这块内容时,主要以识记为主,要对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进行区分;考生得注意的是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运行” 。

  当然,法也是具有其局限性的,并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的局限和社会的制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等;另一方面,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法律。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不能陷入“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要发挥法律的核心作用,同时运用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

  例二:(判断题)法律能够促进社会事物的发展,因此法律要领先于社会的发展。

  答案:B。解析:前半句说法正确,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但是后半句说法错误,法具有物质制约性,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从整体层面而言的。从具体来看,可能是超前,也可能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故本题说法错误。

  各位考生,法的作用是事业单位中的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在这篇文章中对于法的作用及其考察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最后祝愿大家成功达到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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