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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拟制的故意杀人罪与常见的结果加重犯辨析

2021-12-09 08:54:3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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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拟制的故意杀人罪与常见的结果加重犯辨析

  在事业单位授课中,刑法分则包含的众多刑法罪名并不是特别重要的考点,但其中关于“故意杀人罪”历年来考核频率却较高。通过日常授课发现,其中最让同学们头痛的是某些罪名如“刑讯逼供”当把被害人打死后按故意杀人罪,而“绑架撕票”依然定绑架罪。下面笔者就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与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做一个归纳总结。

  一、法律拟制的涵义与原理

  法律拟制是一个法言法语,意思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其实可以简单理解成“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在刑讯逼供中暴力取证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拟制情况的,我们可通俗的理解,本来刑讯逼供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暴力取证已经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者致死,那么三年的有期徒刑远不足以涵盖其罪行,故而出现了法律拟制的情形。

  二、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未使用暴力过失则为本罪加重情节)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口诀:拘谨逼供监管人,聚众打斗有死人。

  其中尤其注意考核频率较高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是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而仅因非法拘禁本身至人死亡的,如张三被非法拘禁后趁人不备挣脱绳索,从关押房间的窗户跳出,却不幸摔死,这种情况仍定非法拘禁罪。

  三、结果加重犯的涵义与原理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如张三绑架李四后向李四棋子勒索财务,取得财务后张三怕李四辨认出自己,残忍的将其杀害,但对于李四仍定绑架罪一罪,无需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也无需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授课中一些同学对此有一些疑问,会问老师为什么绑架撕票就不用转化成故意杀人罪呢?我们可以通俗的从两个维度理解。其一是关联性,从绑架到撕票是有较强关联性的,换句话说在绑架中撕票的情形也比较普遍。而与之对应的刑讯逼供,逼供者的目的并不是打死被害人而是取得相应的证据,所以刑讯逼供与致人死亡并无太强的关联性;其二,绑架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足以涵盖“致死”的情节也无需在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了。

  四、常见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未使用暴力);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其中情形2、3、4、7即加粗部分,考核频率较高。

  下面来看两道题目:

  【2016-吉林市】王某(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丁某索要债务时,丁某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负刑事责任

  B.王某不负刑事责任

  C.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

  D.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C

  【解析】A项错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15岁,行为所触犯罪名不属于上述八种罪名,不负刑事责任。

  B项正确,王某15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所触犯罪名不属于法定八种罪名,不负刑事责任。

  C项正确,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王某为索债扣押丁某,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刑法规定,行为属于非法拘禁。

  D项错误,王某没有杀人的意愿,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丁某系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正确答案为BC。

  【2017-山东】甲绑架了乙作为人质,向乙的老公丙索要20万元人民币。丙对甲说:“正好,你杀了她吧,我给你50万,先给你20万,事成之后再给你30万。”最后,甲将乙杀害,甲从丙处获得了5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与丙是绑架罪的共犯

  B.甲与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与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共犯

  D.甲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绑架罪论处,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A项错误,丙不知道甲之前的绑架行为,且二人并无事先通谋,故不构成绑架罪共犯。

  B项正确,虽然丙没有参与杀死乙的行为,但因丙的教唆使得甲产生杀人动机,属于教唆犯罪。二人事先共谋,主观上属于共同犯罪,因此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项错误,丙不知道甲之前的绑架行为,没有参与且无事先通谋,故不构成绑架罪。甲与丙对杀死乙的行为事先共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属于结合犯,即将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结合成一个罪。甲杀害了被绑架人乙,属于结合犯,而非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CD。

  当然关于上述内容的可考核的内容不仅限于此,笔者仅将事业单位考试中考核概率比较高的考点进行简单罗列,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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