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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工作者公基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1-11-17 14:09:1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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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工作者公基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1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内容,在考试中新修改内容往往更容易出题,其中“居住权”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识点之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那么接着带大家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居住权。

  一、考察形式

  第一种考察形式主要为细节知识点考察,对于居住权的内涵细节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把握。第二种考察方式主要为案例考察,这也是居住权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

  二、知识点内容考点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解读】居住权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和遗嘱形式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得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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