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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之正当防卫

2021-11-16 13:32:4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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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之正当防卫

  【例】精神病人甲,突然持刀追杀乙,将乙逼至一间旧房子里,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甲,导致甲的眼睛受伤。乙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答案】B

  【华图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知识。甲追杀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给乙采取措施造成甲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点】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解析】

  1.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2.正当防卫的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针对第三者的“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正当防卫”行为。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10)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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