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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知识储备之法律常识(一)

2021-11-15 11:42:5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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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知识储备之法律常识(一)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掌握传统法律基本理论和重点法条

  虽然近几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新法备受青睐,但熟悉并掌握传统法律重要知识点还是很有必要,这对考生完善其法律知识体系极其关键。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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