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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之民法的基本原则

2021-11-11 16:21:0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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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之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 119: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内容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 格的双方, 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具体内容包括: (1)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 3) 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民法总则》 第五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以维持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均衡。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民法总则》 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 善意、 行使权 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017年 10月 1日实施的 《民法总则》 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 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 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2017年 10月 1日实施的 《民法总则》 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保护生态 环境原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民法总则》 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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