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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物权篇)

2021-11-09 16:59: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榆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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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物权篇)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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