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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021-11-04 10:57:4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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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在考试中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且经监考人员批评和警告一次后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并要求其退出考场:

  1.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除考试规定携带的物品外,拒不将其他物品放到指定物品存放处;

  5.手机等电子设备没有彻底关闭;

  (二)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监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要求其退出考场:

  1.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2.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3.无论是否对考试造成影响,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4.夹带、传递纸条物品;

  5.抄袭或者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工具等;

  6.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蔑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7.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考场成绩等;

  8.擅自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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