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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共基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21-11-02 09:17: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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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共基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具备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纯获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被并入“显失公平”);

  3. 因欺诈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4. 因胁迫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典型例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解析:“假一罚十”不是显示公平,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所以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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