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8 17:16: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梨树华图
吉林省考常识判断部分之新旧行政法对比_梨树华图
每次公务员考试中均会出现新法必考的现象,结合新版行政法(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部分内容,在此我挑选了重要的知识点,并做出一定的考点梳理,以期得到更为明确的认识,方便我们广大考生的备考。
新旧版对比
旧版 | 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 |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 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 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 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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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 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 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 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 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 案件。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 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 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 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 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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