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15:59:0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22年公务员行测备考:莫叫英雄流血又流泪
一、浴血奋战却难保名誉
近日某微博“大V”编造虚假事实诋毁英雄烈士并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已经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同时也让军人家属愤怒,让全体爱国人士为英雄鸣不平,其行为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不争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9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待被告人的将是司法的制裁。
切实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是弘扬社会秩序核心价值观及一体化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等英烈名誉保护法律责任条款的具体体现。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爱国主义精神以及传承英雄烈士精神,我国相继出台多部相关法律对英雄烈士的权利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同时民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也均对英雄烈士名誉等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二、认定标准 罪名解读
第一,定罪范畴。《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一切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都要适用刑罚处罚,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十分严重,才能规定为犯罪。绝不可一概而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何为英雄烈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即“英雄烈士”的范围则是落实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不是“英雄”加“烈士”而是“英烈”,即“英雄的烈士”的简称;本罪中“英雄烈士”不包括“活着的英雄”,而仅限于“故去的英烈”
【例1】“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这是某微博的网络用户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一则言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6月邱少云后代邱少华以其侵犯邱少云名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①其行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构成侮辱硬性烈士罪
②原告既可以申请民事赔偿,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法院可判决被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A.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①
【答案】C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9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5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大兴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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