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华图各分部备考文章专栏 > 靖宇华图 > 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效应考点-靖宇华图

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效应考点-靖宇华图

2021-10-12 15:31:5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效应考点-靖宇华图

  一、法律效力内容及考点

  我们经常会遇到在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时候,由谁来改变或者撤销谁,及法律制定主体的效力如何。本章内容首先找出关于法律效力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其次总结出相关的考点,便于学员掌握。

  《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八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基于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法律效力层次中,关于改变或者撤销的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如下规律。立法主体是领导关系的,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包括人大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国务院与各部委,国务院与各级政府。立法主体之间是监督关系的,监督关系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包括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同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

  二、法律效力考点

  在了解了法律效力以及立法主体的相关内容后,我们就可以在遇到法律冲突有关撤销和改变的题型时,选出正确的答案。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熟悉下相关考点。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效应考点-靖宇华图】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2年省考笔试课程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