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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白山市事业单位备考:《民法典》物权篇之居住权制度知识总结

2021-10-02 11:44:1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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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白山市事业单位备考:《民法典》物权篇之居住权制度知识总结

  【导读】白山华图提供以下事业编公务员考试信息:关注白山华图(bsht6968800),获取更多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毫无疑问它将是我们事业单位等考试的热点重点,为此我将为大家一一梳理《民法典》新修热点,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吧。

  【关联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经典解读】

  一、居住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无处分之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

  二、设立形式:书面合同或遗嘱

  三、设立要件:登记。特别要注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无偿性: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原则上是无偿的 。

  【练习题】

  (单选题)甲有房屋一套,甲的子女乙已经成年并与丙结婚,但乙一直游手好闲不工作,于是甲决定将该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期限为5年,看5年期间其子乙的表现,待期限届满后再决定乙是否继承该房屋。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依法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乙才享有居住权

  B.甲不得将该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C.乙获得居住权后,可以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超过该居住权的剩余期限

  D.乙获得居住权以后,如果其意外死亡的,丙不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正确选项A。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有权就其房屋设立居住权,B选项错误;因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故C、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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