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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

2021-09-26 10:00:2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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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简单,考试时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学习时要注意理解和记忆的方法,并且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例和题目才能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所以在复习这一知识点地时候要理论联系实际,才会事半功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王某见自己的女友被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的袭击,立即进行反击,将流氓打伤,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案例比较容易引起考生地误解,部分考生认为王某不是被害人不能正当防卫,这就掉进了出题人地陷阱,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甚至保护国家和集体,故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于欢案中,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2018年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司机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9月1日,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就是无限防卫权的体现。

  例:唐某追击窃贼时,猛然被人拉住。唐某着急没有回头看,误认为拉自己的人是窃贼的同伙,就用砖头砸过去,对方被砸倒在地(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唐某继续追击窃贼,事后发现,被砸伤的是来帮自己的邻居。唐某的行为属于:(多选)

  A.正当防卫 B.故意犯罪 C.假想防卫 D.意外事件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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