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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知识梳理

2021-09-22 09:10:5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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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知识梳理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又有了新的规定,因为是2021年3月1日施行,所以对于备考的小伙伴们,这无疑将引起重视,对于以前的旧规定需要掌握,新规定也不容忽视,那么为方便大家备考,将犯罪主体这一概念给大家做一梳理。

  一、犯罪主体概念

  是刑法规定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考点:犯罪主体可能是人可能是单位。

  二、犯罪主体-------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A关于定罪

  ①X<12 不负刑事责任

  ②12≤X<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简而言之:杀/伤+严重+核准追诉。(已满12周岁,以生日第二天起算)

  ③14≤X<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这8种行为,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简而言之:烧杀淫掠,伤投爆毒,这8种行为需要负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以生日第二天起算)

  ④X>16,正常按照刑法条文,犯啥事,承担啥刑事责任。

  B关于量刑

  ①未成年:已满14不满18周岁,要承担相应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②老年人: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点:故意----可以,过失-----应当)

  2.刑事责任能力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为完全精神病,完全的不能辨认或者完全的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果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责令严加看官,必要政府强制医疗。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称半精神病,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减处罚。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称无精神病,有辨认或有控制自己行为,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

  三种特殊规定①间歇性精神病人,时而好,时而发病,一会一会的,所以,得分清楚犯罪的时候是精神状态好还是犯病,如果在精神状态好的时候,应负刑事责任。②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考点:这种情况要负担刑事责任,没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的规定)③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是聋哑兼备,是可以从减免除,而不是应当)

  三、犯罪主体------单位(考的少,做一了解,知道犯罪主体也有可能是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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