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20:47:3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城华图
教育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关于犯罪未完成状态的讨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犯罪未完成状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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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与概念
(一)犯罪预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2、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获取更多相关公考资料详情咨询白城华图——ht321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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