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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空抛物

2021-09-16 13:34: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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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空抛物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责任范围,应依照每个人的经济状况适当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空抛物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MD5:8fdaa2174d797a14da2be6520c6e4d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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