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国家公务员考试 > 试题资料 > 笔试模拟 > 2022国考行测常识积累之居住权

2022国考行测常识积累之居住权

2021-09-16 08:51:5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2022国考行测常识积累之居住权

  2021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居住权”,如何理解居住权概念,如何设置居住权呢,这里给大家做个解读。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具体说来,居住权有如下特征:1.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3.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4.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5.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6.具有无偿性,当事人约定的除外;7.不可转让性,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总而言之,居住权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不可继承、不能买卖的房屋“使用权”,某种意义上,这种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几乎对等。

  居住权如何设置?

  依遗嘱方式设立或合同方式设立,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题:王老汉年过八旬,自知时日无多,担心死后儿子继承房屋所有权后,赶走照料他二十多年的保姆,保姆也年过六旬,无儿无女,无自有房屋。遂立下遗嘱,王老汉死后房屋部分房间保姆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老汉设置居住权并未成立,需要登记

  B.王老汉也可以用合同方式约定居住权,但必须书面形式

  C.保姆取得居住权后,只能用于生活居住

  D.保姆死后,居住权消灭,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D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项正确,本题选非题,A项排除。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B项正确,本题选非题,B项排除。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C项正确,本题选非题,C项排除。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D项错误,本题选非题,D项当选。

  重庆分院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2022国考行测常识积累之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如果要了解更多国考行测常识积累之居住权相关内容,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1年国考结构化面试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