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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理论法学必知60问(一)

2021-09-10 08:49: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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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理论法学必知60问(一)

  1. 法的价值:自由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秩序是法的基础。

  2.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3.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前者是明确、具体的,后者比较笼统、模糊;前者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后者是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均适用的价值准则;前者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后者以可以有也可以无的方式适用。

  4.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适用法律原则;有规则的情况下只有为了个案正义,才能抛弃规则适用原则;适用原则必须有更强的理由。

  5. 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县级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乡级的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

  6. 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7. 注意宪法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8. 《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无此权利。

  9. 全国人与人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人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1. 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12.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此限制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3.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14. 全国人民代表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15. 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不设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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