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7 15:22:1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高新华图
高新华图: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公职备考资讯,联系高新华图教育 微信:htyouzi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金宇大路万龙城华图教育一楼
咨询电话:0431-85101256
以上就是【高新华图: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贴心微信客服
上一篇:高新华图: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善意取得制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