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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知识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识别

2021-09-05 09:05:4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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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知识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识别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理: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的条件:首先是丧偶,其次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是否再婚无关。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3.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注意: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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