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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通化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

2021-09-04 08:32:5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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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通化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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