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18:16: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分院
吉林华图:2022年国考行测居住权考点分析
众所周知,2021年是《民法典》元年,这部新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撰过程历经几代人,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7编正文,以及附则,共1260条,涉及每个人从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中居住权又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个权利,因此这就在公职考试中显得尤为重要。那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居住权的相关知识。
一、居住权人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4.居住权是因为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7.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例1】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C.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D.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察民法知识点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权。
B项:居住权主体应当限定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住宅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能是居住。因此,居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D项: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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