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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对于正当防卫条件的分析

2021-08-30 17:53:3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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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对于正当防卫条件的分析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以及特殊正当防卫。在考试中往往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今天就来分析一下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注意这里包含三个要点:首先要求有不法侵害存在,这个不法侵害是指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也就是排除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没有现实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也包括违法行为,怎么理解呢?有这样一道题,对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的行为侵害了别人正常合法的利益。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里要注意开始指的是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险,结束指的是行为已经不能侵犯到受害人的利益了。总体而言就是不能进行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因为此时不法侵害并没有正在进行中,那就容易导致防卫不适时。

  3.防卫意图:要具有防卫的意识。怎么理解这句话,其实说白了就是在行为时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保护自身的权利。在考试中往往会以三种行为来迷惑考生:第一互殴行为,互殴是出于伤害对方的目的因此不具有防卫意图;第二防卫挑拨,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明显是出于伤害对方的目的;第三偶然防卫,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他人的目的,但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图。往往这三种行为会出现在某一个选项中,这需要考生认真分析而进行判断。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比如大张在追打小李,其中大张的儿子小张在旁边助威,此时小李能否对小张进行正当防卫,显然不能,因为小张并不是实际加害人。

  5.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这个条件往往是考生在做题时拿不准的,其实也就是要求防卫的手段要与侵害人的行为要恰当,并且不能造成重大损害,比如重伤、残疾或者死亡。比如在公交车上有个小偷在偷东西,此时甲看到了上去就猛踢对方,用力过猛使对方的腿给踢断了。这种情况显然手段不恰当,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了。因此考生在把握该点的时候就要想想手段是否匹配这个问题了。

  二、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他的特殊之处在于给了被害人一种无限防卫权。

  以上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考生在做题时的一些易错点。相信考生按照上诉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对比后在考试中遇到该考点那就手到擒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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