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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计划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

2021-08-05 16:12:2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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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计划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

  作为一名公基课程的老师,在授课教研过程中,每次涉及到民法学中的时间知识问题的时候,总会给学生着重强调。然而,对于没有系统学习过民法的同学而言,依然会觉得难以识记。今天我就将民法中所涉及的时间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起到一定的作用。

  诉讼时间中所涉时间: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处规定为一年的法理考虑是这类案件的有关证据易失、且不易保存。

  2年:普通诉讼时效,意指除短期诉讼时效中特殊的一年、三年、四年之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这是民法教材中唯一一个三年的时间,重点记忆。

  4年:涉外合同,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鉴于国际诉讼取证难、我国当事人处于被动劣势的局面,将涉外合同规定为四年,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四年的时间,也只有此处。

  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诉讼时效已过,意味着没有特殊情况法律将不再保护。

  除斥期间中所涉时间:

  1个月:(追认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个月: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年: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年:对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及对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一样的,都是一年。且都是自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1年: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6个月: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1年或者5年: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

  今天,通过对民法中所涉及的时间问题进行了整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会根据自己的授课经验及同学们的高低分特征进行一些梳理并为大家的备考提一些有针对性地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同学们能持续关注西安华图教育官方网站并在本人的拙文中学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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