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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白山市事业单位常识模块:正当防卫成立和界限界定问题

2021-08-04 09:48:0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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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白山市事业单位常识模块:正当防卫成立和界限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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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及其考点

  正当的成立条件有如下几点:

  第一,保护对象界定: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故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只针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也可以。

  第二,实施主体的确定,“法无规定不为罪”所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何种人才能实施意为着,只要受我国刑法管辖的人都可以,即使是违法犯罪的人。

  第三,注意满足实质要件 包括: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故不满足以上一条或几条的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如①对自己臆想或假想出来的事件的防卫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打击报复等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二、正当防卫界限的界定考点

  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首先要根据法律条文中的“必要限度”。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必要限度简单理解是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至自己再受侵害为止。所以当已制止犯罪分子或某犯罪行为后继续明显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条件的属于过当。如最高检给出的朱凤山故意伤害,就是典型的防卫过当。当然排除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的以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特殊防卫又称为无限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种满足犯罪条件但被排除在犯罪之外的特殊情况,但也是有条件的,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必要限度条件。

  【例1】张三路遇持刀抢劫的李四,两人在搏斗过程中,李四被绊倒、并因头部受撞击而晕倒。张三见此情景,夺刀往李四的心脏部位,导致李四死亡。该案例中,张三刺死李四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过失杀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根据正当防卫要求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李四昏倒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张三刺李四,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属于故意杀人。故选C。

  【例2】王某在全家外出度假前为防盗在家中安装了多个老鼠夹,后梁某撬窗侵入王某家时被老鼠夹夹伤脚趾致红肿数日,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民事侵权行为,应赔偿梁某医疗费

  B.正当防卫行为,无需担负法律责任

  C.防卫不适当,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D.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判定,甲的预防防范措施针对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防卫效果,并且程度适当,因而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属于防卫装置的行为,该装置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所以本题选择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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