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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诉讼

2021-08-03 14:21:3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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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诉讼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 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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